2008年7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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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开讲
“赡养无时效” 法院:支持讨要前五年的赡养费
景龙 春林 胜秋

  何新樟问:张老汉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,儿子结婚时,花去了老汉所有积蓄。哥哥怕将来妹妹继承二老唯一值钱的房产,几次联系买主,要卖掉祖上留下的张老汉居住的房屋,张老汉不同意与儿子发生争吵,儿子竟买掉自己的房子,抛下老父老母携妻带子出走,一走就是5年,一分抚养费不寄。出走期间妹妹和老母因病死亡,听到老母去世,为房屋继承,儿子回家,年迈的老父欲把儿告上了法庭。要求他补付前5年的赡养费,支付今后的赡养费。儿子以“诉讼时效”已过抗辩,请问:他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吗?

 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,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。可张儿,只知其一不知其二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这种权利义务关系,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,在身份关系存在期间,是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,同时赡养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持续的整体义务。他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,张要求儿子给付5年来的赡养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。张儿不但应当承担父亲前5年的赡养费,也应对今后父亲的赡养费负责。

  法律链接:婚姻法第二十一条: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: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。